不过我们必须承认,肉食动物的存在对于动物解放的伦理学确实带来一个问题,那就是人类 是否应该对这个事实有所具体回应。假设人类可以把肉食动物从地球上消灭,从而世界上动 物所承受的痛苦总量可以降低,我们应该下手吗? 明快简单的回答是:只要人类放弃了“主宰”其它物种的主张,我们就完全不应该再干涉它 们。我们应尽可能地让动物自生自灭。既然摆脱了暴君的角色,我们就也不必扮演上帝的角 色。 这个回答不是没有道理,但是也失之于太明快、太简单。不管喜欢不喜欢,人类对于未来将 发 生的事确实比动物知道得多,而在有些环境里,拥有这样的知识却不去干涉介入,会显得冷 血无情。1988年10月,美苏两国联手拯救了两条在阿拉斯加险遭冰封的加州灰鲸,赢得 全世界电视观众的喝彩。有些批评者指出,人类每年要猎杀大约2000只鲸鱼,更别提据估计 每年有125000只海豚在鲔鱼网上遭溺死;如今居然为了援救两条鲸鱼如此大费周章,说 来 着实讽刺。可是即便此说成立,也只有一个冷血无情的人才会说这场拯救做得不对。 这么看来,在某些情况里,人类的干预确实可以改善动物的处境,因此也就有其道理。但是 谈到了像消灭所有肉食动物这样的一套构想,就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了。根据人类过去的记 录,任何大规模改变生态系统的企图,后果注定弊多于利。仅仅考虑此一端,不论其它,我 们便不可以也不应该妄想扮演自然整体的警察,除了在少数极为局部的情况下之外。人类只 要消除了自己对其它动物毫无必要的屠杀和残虐,就已经功德圆满了。 不过,另外还有一种说法,也根据自然状况下某些动物杀害其它动物之事实,在设法替人类 对待动物的方式辩解。常有人说,现代农场里的条件虽然恶劣,总没有动物在野外受冻、受 饥、受猎食者威胁的生活条件恶劣;言下之意是,我们不应该反对现代农场里的动物生活条件。 说来有趣,为黑奴制度辩护的人,往往有类似的说法。其中曾有一人写道: 这些非洲人在家乡深陷在残暴、凄惨、痛苦的状态里,因此,如今将他们 迁移到这片充满光明、人性和基督教知识的国度里,对他们而言当然是莫大的福气,大家并 无异议,即使仍有个别人等在这方面尚由于不必要的虐待行为,而有可訾议之处;至于由于 这场迁移,而在我国必然产生的整套屈从状态是否符合自然法,实不应该继续成为一个问题 。 像野外与农场(或者自由的非洲人和栽种场上的黑奴)这样差异悬殊的两种状况,其实很难比 较;可是如果一定要做比较,自由的生活当然略胜一筹。养殖农场里的动物无法走动、奔跑 、随意伸展、或者跟家族、同类聚在一起。不错,野生动物有许多会因为艰苦的环境而死, 或者遭猎食者所杀;但是农场动物能活的时间,充其量也只及于它们正常应有寿命的一小段 而已。农场里食物的供应稳定无缺,也不见得真是福气,因为动物反而因此被剥夺了最基本 的自然活动——觅食。结果,动物的生活变得索然乏味,没有任何事可做,除了待在窄笼子 里吃了又吃。 无论如何,养殖场的状况和自然状况的对比,其实跟养殖场制度是否有道理可以辩解并不相 干,因为我们没有必要非在这两套状况里选择一种不可。废除养殖场,并不代表要把里头的 动物放归山野。今天在养殖农场里的动物,都是先由人繁殖出来,供给这类农场饲养然后出 售供食用。倘使本书鼓吹有成,抵制养殖农场的产品竟然有效,那么养殖农场产品的销售量 便可望下降。这不是说一夜之间,我们就可以从现今的状况跨跃到一个无人购买这类产品的 地步(对于动物解放运动(运动食品)我相当乐观,不过并不自欺)。下降将是渐进的事。养殖动物的利 润会减少。农人会转而从事其它农产品的经营,大公司的资本会移向其它的行业。结果,为了 这个目的而繁殖的动物数目会大为减少。养殖农场里的动物数目会降低,不是由于动物被送 回山野,而是由于动物宰杀之后不再补充。到最后,或许(在此容我的乐观纵情发挥)只有到 大规模保留区才能见到牛群和猪群,一如今天的野生动物保护区。这样子看,我们面对 的选择并不是维持养殖农场还是让动物回归原野,而是是否该让注定要在养殖农场里过一生 ,然后遭屠宰的动物出生。 在这里,我们会遇到另一种反对的意见。有少数吃肉的人指出,倘使大家都改为素食(素食食品),猪、 牛、鸡、羊的数目会大为减少,结果吃肉不啻是在帮助被吃掉的动物,因为若不是有人要吃 它们,这些动物根本不会出世! 在本书的第一版,我否定了这个说法,理由在于它假定了使一个生命诞生,等于给予它一项 利益——而这个假定又预设了嘉惠一个尚未存在的东西乃是可能的。这一点,当时我以为荒 唐而无意义,可是如今我已不敢如此确定。(本书第一版提出的哲学论点里,这是我唯一改 变立场的地方。)毕竟,假如在怀孕(怀孕食品)之前,我们已经知道生下来的小孩会由于基因缺陷而活 得凄惨又短命,大多数人都会同意,让这样的小孩生下来是不对的。怀这样的小孩,不啻对 他造成伤害。既然如此,我们又岂能否认,使一个将有愉快生命的东西诞生,不是给予它一 项利益?要否定这一点,我们得说明这两种情形有什么不同,可是我还找不到一个满意的法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