淡水鱼类包括鱼、虾、蟹、龟、鳖等,得放入江河的淡水河段、或湖泊、或寺宇的放生池,海龟、海生物则得放回大海。这应该是普及的常识,但却已发生多起这一常识性的错误。 (1)、野生的淡水鱼类及养殖的鳢鱼、草鱼、青鱼、鲫鱼、鲤鱼、鲶鱼等觅食性强的鱼类可放入淡水江河湖泊之中。 (2)、田螺、黄鳝和泥鳅不宜在沙滩广大的水域,而应放入泥性河底的淡水江河或湖泊。 (3)、养殖性淡水虾类、蟹类、鳖类及河鳗可放入无污染的溪流和一、二类水质的河流湖泊。 (4)、觅食性弱的、红鲤鱼金鱼等养殖鱼类,应放入有人饲养的放生池等水域。 (5)、海龟、海生物则得放回大海。山龟得放入深山,不可放入水池、尤其是陡坎深水池。本地淡水龟应放生到有沙滩的江河洲渚上,或寺宇中有沙渚的大放生池里。如放生池里龟类过多,可与龟类保护机构联系,或联系善行信众、有条件养护的家庭登记领养。 (6)、若一时难以辨别龟的类别和生理习性等,不要急于放出,一边好生养护,一边寻求相关慈善机构的帮助。 (7)、危害性鱼龟类,如巴西龟、鲶鱼、黑鳢鱼等等不可放入放生池等封闭性水体,以免伤害其它鱼类。尤其是巴西龟只能善心家庭收养,不可放入江河湖泊,以免为害江湖。 2、鸡、鸭、蛇、鸟、蛙类放生 (1)、青蛙属两栖动物,是农作物的保护神,农村应该禁止捕杀青蛙。由于它们已不能长时间在水下生存,不可放入大江、大河,放回田野是最好的归宿,但要注意放归的地方是否在此前大面积使用过农药;最好与欢迎青蛙、保护青蛙的农场联系放养。 (2)、觅食性强的野生鸟类可放归山野,笼养的观赏鸟不可放入山野,否则会因它们不会觅食而饥渴死亡。 (3)、肉鸽等养殖鸟类也要谨慎对待,要给予在适宜环境中适应的时间,并得继续养护。 (4)、蛇类不可放置在人类或其它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,尤其是瞋心较强的毒蛇,以野外深山人迹罕见为宜。 (5)、鸡鸭等养殖家禽,以善行家庭收养为宜,不可放于野外。 3、牛、羊、猪、狗、猫等放生 (1)、牛、羊、猪等均为养殖性、供肉食的大动物,救下之后要给予好生养护,直至老死。 (2)、狗、猫则为宠养性动物,能遇见的往往是被遗弃的流浪者,那种悲惨的境况实在令人悲悯。被宠消福,宠福消尽、苦境现前。被救助时往往非伤、即残,救助后要先给予治疗,改善后应鼓励善信领养。 4、野猪等野生哺乳动物放生 野生哺乳动物能得遇相救者,往往以受伤致残,不可急于使用“破伤风”等针剂,因非当天致残,否则反而会令其中毒死亡。若有骨折,关键时尽快将其送至野外山林、多杂草灌木的地方,用树白皮给予复原包扎,让其躺于活血小灌木下自己食用树叶而康复。 此外,还要注意的是“放生与宠养”的关系问题。放生是出于慈悲,在慈悲心之中可以领养上述应由善信人士领养的动物。“宠养”则要避免贪爱,一旦有贪爱之心,则易种下所养动物之因,不可不知、不可不防。 要平等地对待一切生命,并尊重、珍惜不同生物的生命表现形式和生存方式;一旦遇到或发现其生命受到威胁、面临危险时,则应尽力救助,使其远离伤害。尤其是某些破坏性动物,如老鼠,在其生命没有受到危险的伤害时,不必去招惹它;当它开展破坏行为时,则要阻止它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